鍋爐清洗的適合方案和要求
清洗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鍋爐使用單位名稱、鍋爐型號、注冊登記號、投運年限以及上次酸洗時間等
2鍋爐設備狀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采取的措施
3鍋爐結垢或者銹蝕的狀況,包括水垢的分布、沉積物量或者厚度,水垢成分分析結果
4清洗范圍和清洗工藝
5根據小型試驗確定的清洗介質和工藝條件
6清洗系統圖(包括循環系統、半開半閉式系統和開式系統)
7清洗所需要采取的節流、隔離、保護等措施
8清洗過程中應當監測和記錄的項目及控制要求等
9清洗廢液的排放處理
10安全及事故預防措施
11確保清洗中水、汽、電、通訊等充足、安全、可靠使用的措施
12清洗后鍋爐各部位的殘垢清理,清洗質量驗收等
鍋爐化學清洗時應當嚴格執行清洗方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方案,應當經過原審核批準的負責人同意。
化學清洗中金屬腐蝕的防止與控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洗時必須在清洗系統中掛放腐蝕指示片,測定金屬腐蝕速度和腐蝕量,具體要求見附件3《金屬腐蝕速度和緩蝕劑緩蝕效率的測定》,指示片的制作見附件4《鍋爐金屬腐蝕指示片的制作》;
(二)清洗時必須加入合適的緩蝕劑,其濃度和使用方法根據產品說明和試驗結果確定。未加緩蝕劑的酸洗液不得進入鍋內;
(三)酸洗液中游離的Fe3+ 濃度過高時,應當加入合適的還原劑,一般工業鍋爐宜控制Fe3+濃度小于或者等于750mg/L;電站鍋爐宜控制Fe3+小于或者等于300mg/L;
(四)酸洗液最高濃度的控制應當確保金屬腐蝕速度不受明顯影響,嚴禁向鍋內直接注入濃酸;
(五)酸洗時,鍋爐爐管內酸洗液流速宜維持在 0.2~0.5m/s,最高不大于1m/s;
(六)酸洗時,酸洗液加溫的最高溫度控制必須保證緩蝕劑的緩蝕效率和金屬腐蝕速度符合本規則的規定。除EDTA清洗外,嚴禁采用爐膛點火方式加熱酸洗液,酸洗液加熱時應當注意整個清洗系統的溫度均勻,避免局部溫度過高。酸洗液加熱方法見附件5《酸洗液加熱方法》
(七)酸洗時間從系統進酸洗液起到開始排酸,一般不宜超過10小時。對于結垢特別嚴重和難溶水垢,在緩蝕劑性能穩定,并且嚴格監督的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酸洗時間,但酸洗后腐蝕指示片的腐蝕量不得超過允許值;
(八)當垢樣中含銅時,必須采取合適的防止鍍銅措施;
(九)酸洗后,頂排酸至漂洗鈍化的水沖洗時間宜控制在4小時內。超過時間,應當采取相應的防銹蝕措施;
(十)鍋爐化學清洗后應當盡快投入運行,如果20天內不能投入運行,應當采取相應的停爐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