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結水回收和利用的一般原則
1
凡是用蒸汽間接加熱產生的凝結水,除被加熱介質為有毒或有強烈腐蝕性的溶液外,均應加以回收,不能回收的凝結水,也要考慮回收其熱量。
2
蒸汽采暖的凝結水回收率,一般不得低于60%?80%,回收確有困難又不經濟時,可以暫不回收,但必須就地加以利用。
3
在凝結水回收系統中,應充分利用凝結水的顯熱和二次蒸汽的熱量。
4
對所有可能被污染的凝結水,應設置水質監測裝置。符合鍋爐水質標準,可直接作為鍋爐給水,不合標準時,應經處理合格的方可利用。經技術經濟分析確無回收價值時,亦應回收其熱量。
5
選用凝結水回收方式時,應盡量采用閉式系統。
6
采暖通風和生產用高、低壓蒸汽的凝結水管,壓差小于0.3MPa時,可合管輸 送,如壓差大于0.3MPa時,為避免高低壓干擾,可按下圖所示安裝連接。